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莱芜生姜加工协会章程

发布时间:[2018-3-15 14:15:12]    浏览量:3820次
第一章    总则

第一条    为促进生姜产业市场稳定、有序,健康发展,保护生姜加工企业和种植户利益,维护“莱芜生姜”品牌形象,特成立本协会。

第二条    莱芜生姜加工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是由全市从事生姜加工的7家规模企业于2014年5月10日联手发起组建。

第三条    本章程由协会全体会员,根据生姜加工行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,共同制定并实施,具有法律效力。

第二章  产品价格

第四条    根据不同季节、不同等级,结合市场价格由协会全体成员研究确定产品价格及浮动幅度。

第五条    受重大市场变化等因素影响需调整产品价格的,须经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同意后,方可变更产品价格。

第三章  材料价格

第六条    原料收购由协会根据实际制订出收购指导价格,避免恶意抬高或压低收购价格。其它辅料采购,经市场调查,可由协会统一出面洽谈。各企业上报需要数量和品种。

第四章  会员权利和义务

第七条    全体会员要严格遵守本章程,加强相互监督,对出现违规的会员,由协会统一协商确定处罚方式。

第八条    全体会员要严格按照出口国家(地区)标准进行加工生产,不得出现有损莱芜生姜加工企业声誉的情况,共同维护 “ 莱芜生姜”品牌形象。

第九条    全体会员要加强行业自律,加强信息、加工技术、管理经验的交流,共同提高产品竞争力。

第五章  协会管理

第十条             协会确定每月的一日为例会日,地点为协会会议室,参加协会会议时,会员必须携带一个月之前所有报关单原件和对应提单,由协会临时保管备用。

第十一条            协会定期向客户、会员发布信息。对不守信用的客户,协会建立专门名单,并及时向会员通报。

第十二条  其它申请入会的生姜加工出口企业,由协会统一考察讨论决定。

退会:会员单位可以自愿提出申请退出协会;对不遵守协会章程的企业,已经发现给予警告或直接清除协会。

第十三条  对需与政府协调的有关事宜,由协会统一出面协调;出现贸易争端时,由协会统一出面进行协调。

第十四条  会员有新建议需纳入章程的,须经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同意后通过。

第六章   附 则

第十五条  本章程经2014年5月10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十六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。

第十七条  本章程经全体会员签字后生效。